文件制度

安全工程学院学生分会条例

2018年03月23日 13:3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工程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以我院学生的培养目标为根本出发点,以促进大学生的个性发展为依托,以培养新时期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安全工程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大学生,使其成为热爱祖国、适应社会需要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倡导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教育、管理、服务为宗旨,组织并引导全院大学生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余生活,努力为同学们服务。

第四条 履行自己的职责,经常了解、反映同学们的合理化要求,起到增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师之间的联系作用,做院党委和团委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五条 在维护国家、人民、学院和集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的正当权利,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协助院学生教育管理科为全院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生会实行的是团体制度,全院在籍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学生,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正确意见。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服从本会领导,遵守本会章程;

(二)积极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向本会汇报工作;

(三)认真、坚决执行本会通过民主得出的各项决定;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有提出退会的自由,但必须先向本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会。

第三章 组织和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必须在国家、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下开展。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生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审查和规划本院学生的工作,选举学生会委员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十四条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全院学生会委员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院学生会委员;

(五)选举产生出席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会议代表。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被当选的代表,在该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期间,有权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可直接同委员会联系,及时反映同学的呼声;有对学生会委员会精神和决议进行宣传、解释并积极执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委员会由当选的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七条 院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选举一名主席和若干副主席;

(二)审查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议;

(三)检查指导各班委员会工作情况;

(四)筹备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期间讨论和决定本会有关工作;

(五)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六)学生会常委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及工作需要对自己组成人员进行人事安排和调动。有权根据广大同学意见及学生表现,提出罢免不称职委员和增选新委员的建议,并由常委会讨论通过。

(七)学生会常委会由学院团委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第十八条 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下设九个部:秘书部、学习部、生活部、体育部、治保部、伙食部、文艺部、宣传部、外联部各部分别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各学生干部职责:

(一)主席职责:主持学生会的全面工作,组织起草学生会章程,组织学生会例会,定期总结、布置和向院领导汇报学生会的工作,组织学生会成员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并对学生会各部门实行有效的监督,指导、帮助、督促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二)副主席职责:协助主席完成各项日常工作,做好对学生会成员的管理。主席不在时,副主席受主席委托执行主席职权。

(三)秘书部职责:协助主席、副主席召开会议;组织开展学生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工作;整理学生会工作备忘录;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学生会日常事务;管理学生会的经费和财产;受主席委托,对外代表学生会。

(四)各部长职责:主持各部的全面工作,定期对本部的工作进行总结、布置,认真完成上级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学生会主席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班委会。在院学生会的领导下,负责各班级的全面工作。

班委会职责:贯彻执行院学生会的决议;召开全班同学会议;在团支部的指导帮助下,抓好全班同学的思想、学习、文体活动等各项工作。

上一条:学生晚归及夜不归宿管理规定